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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嘉科技已回复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专注燃气行业 20 年-环球热闻
来源: 同壁财经      时间:2023-03-01 21:31:30

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1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于实际制人认定,关于居间回流与内部控制,关于关联交易与风险提示等。


(资料图片)

了解到,公司主要从事智能表具与公用事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增值业务服务。自成立以来,公司聚焦公用事业领域,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涵盖智能表具、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及增值业务三大类产品及服务,助力燃气及水务运营商实现信息化、智能化与数字化管理。

2020年4月,中国石油(601857)完成对千嘉科技的增资,增资完成后自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中国石油和华油集团因同受中石油集团控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021年9月,华油集团股东华盛能源完成改制,华油集团不再受中石油集团控制,中国石油和华油集团不再因受同一控制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2022年12月,华油集团及中国石油出具《关于对成都千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相关事宜及控制权事宜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确认根据华油集团和中国石油的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其就千嘉科技股东权利行使的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及主要对接人员在华盛能源改制前后均未发生变化,自2021年9月华盛能源改制以来至确认函出具日,华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在千嘉科技该等期间股东(大)会的表决以及提名/委派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均为赞成票。尽管因华盛能源改制后华油集团不再受中石油集团控制,中国石油和华油集团不再因受同一控制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但双方在改制前后作为股东对千嘉科技行使股东权利的管理机制未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情况,在中国石油与华油集团作为股东对千嘉科技行使股东权利的管理机制在华盛能源改制前后实质保持一致的事实基础上,为保障千嘉科技的股权平衡、治理结构稳定、规范运作和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中国石油与华油集团于2022年12月12日签署《一致行动人确认书》,自确认书签署之日起至千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中国石油与华油集团就千嘉科技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

2019年-2020年,公司原与古瑞特、嘉诚德签订的居间代理合同对代理范围的约定不明确,如“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云贵部分地区”,地区范围广且涉及客户众多,未在合同中明确其代理的具体终端客户名称。上述情况导致销售部在较为宽泛的代理范围内可以通过扩大客户回款范围增加应结算的居间代理费,财务人员仅能形式审核代理费明细表中的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对此,自2020年7月16日起,公司在与嘉诚德新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对大部分终端客户名称进行了明确,对少数无法明确到具体客户的授权范围增加“售前须报备,报备甲方通过后即可销售”的约定。同时,公司与古瑞特的原代理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自2021年起,发行人与古瑞特未再签订新的居间代理合同。

根据发行人《居间代理商管理制度》规定,对于经招标审批确定选择的居间代理商,由销售部拟定合同并履行合同审批流程,“合同中应明确信息咨询与销售推广服务内容、合同期限、授权推广产品、授权推广具体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结算价格及方式、业绩指标、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合同生效时间等条款”。综上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居间代理商签订的居间代理合同已明确到具体终端客户,合同代理范围约定不明确的内部控制缺陷已得到有效整改。

公司专注燃气行业20年,系工信部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内的多个国家级、省市级创新研发平台,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良好的核心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在燃气表行业具有研发和技术优势。自成立以来,公司深耕智能燃气表具行业,并凭借其在智能燃气表领域积累的丰富产品经验及客户资源,进一步进行产业链的延伸,通过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得到了下游客户、行业协会的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口碑。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表具与公用事业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公司前述业务的直接客户主要为城市燃气运营商,公司位于燃气行业中游,成都燃气(603053)及华油集团等关联方属于燃气行业下游企业,是西南地区较大的地方燃气运营商。公司与从事城市燃气运营业务的关联方合作符合燃气行业的经营特点以及燃气行业产业链格局。

发行人与成都燃气、华油集团及其控制部分企业同在成都,服务及时、沟通便捷。成都燃气、华油集团及其控制部分企业与发行人同在成都,相较于同行业主要可比公司,发行人供货速度更快,响应和服务更为及时,双方沟通便捷。

虽然发行人主要客户中包含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华油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但是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销售体系,经过20多年发展与多家国内知名燃气运营商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发行人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业务开拓不依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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